关于进行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重要通知

发布者:wyjyb-孟婷发布时间:2020-12-04浏览次数:125

各教研室、实验室:

  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

    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入口已于2020年12月1日开放,请教职工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“个人所得税”APP,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或采集,以免影响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享受。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条件及确认流程参照附件。

    教职工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。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,教职工应当将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备查。

    个税服务热线:2663818,联系人:范妙迪

    附件1: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条件.docx

    附件2: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流程.docx


外语教研部

2020年12月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