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教研室、实验室:
2019年1月起我院在校内工资中实施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为了让学院教职工继续享受国家减税政策,享受改革红利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、请教职工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“个人所得税”APP,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工作,未及时进行确认的职工,2020年将无法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。(信息确认流程详见附件)
2、教职工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。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,教职工应当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,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。
个税咨询电话:2663818,联系人:范妙迪
外语教研部
2019年12月3日
